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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黄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释义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黄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某皖某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 某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某县。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 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某,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一部刑诉(2021)Z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1年3月1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一部刑变诉(2021)Z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将原起诉书指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变更为妨害安全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视力残疾壹级)在乘坐206路(皖M×××××)公交车时因口罩佩戴不规范与驾驶员卜某发生争执。11时30分左右,该路公交车行驶至XX镇XX站台(黄某某乘坐的终点站)时,没有在站台停车直接驶过站台,后黄某某要求停车,驾驶员卜某没有回应继续开车,黄某某便到公交车驾驶室处,摇晃拖把杆要驾驶员卜某停车,卜某仍没有回应、继续开车,随后黄某某摇晃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偏离方向碰撞到路边绿化隔离栅栏。当时公交车乘客7人,驾驶员1人,行驶速度约40km/h左右,无人员受伤。卜某报警后,被告人黄某某在公交车上等候警察来处理,被随后赶来的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程某、俞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因与驾驶员发生争执而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信。采纳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胡某某提出的对其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鉴于涉案驾驶员对事情的起因也负有过错,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季某某
    人民陪审员  李 某
    人民陪审员  陈某某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 官助理  蒋某某
    书 记 员  陈某某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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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16: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