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人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吗 |
释义 | 老人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章、第五章两章对老人社会服务权利进行了规定。其主要精神是:第一,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37条)。第二,提倡邻里间和志愿者关心、帮助有困难老年人,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第三,兴办养老机构,对兴办养老机构的条件、人才培养、保险、土地使用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四,医疗机构要在门诊、体检、保健等方面为老年人服务。第五,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第六,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以上这些优待,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地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我国老年人享受的政府服务方面的社会优待有哪些? 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二十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老年人在政务服务优待主要包括十项措施:1.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2.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4.各地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要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要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5.各地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6.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7.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有代理人的要严格审查代理资格。8.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纳入国家和地方湿地保护体系及其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湿地除外。9.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10.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城乡生活困难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或者为其提供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家庭,选择生态安葬方式的,或者在土葬改革区自愿实行火葬的,要给予补贴或奖励。 我国老年人享受的商业服务方面的社会优待有哪些? 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二十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在老年人商业服务方面主要有三项优待措施:一是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二是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三是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设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我国老年人享受的维权服务方面的社会优待有哪些? 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二十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在老年人维权服务方面主要有六项优待措施:1.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2.司法机关应开通电话和网络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为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报案、参与诉讼等提供便利。3.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和指派。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度放宽老年人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4.要健全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拓展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5.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6.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2017年《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通知》也对在司法行政领域进一步加大惠民力度,最大限度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在老龄照顾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做出了具体部署。 老人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老年人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第一,《老年法》第6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第二,《老年法》第66条规定,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的组织——老年协会、老年体育协会等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第三,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①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关心下一代;②传授文化和科学知识;③提供咨询服务;④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⑤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创办“夕阳产业”;⑥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⑦参加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⑧参加其他社会活动。(68条规定)第四,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我国老年人享受的卫生保健方面的社会优待有哪些? 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二十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老年人在卫生保健优待方面的措施主要包括六项: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2.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4.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6.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该内容由 王昊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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