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十五种情形 |
释义 |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注: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予支持。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八)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九)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二)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三)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是要具体的情况。并不是只要终止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一般要是因为劳动者原因、过错行为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此时单位其实就不需要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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