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何判定公交线路经营权承包纠纷 公交线路经营权承包纠纷是因为公交线路的更改或者变换中由于经营权承包产生的纠纷。 1、客运线路经营权是特殊的资源性利益,应受国家政策法规的规范:客运线路经营权承包价是政府定价的范围,依据价格法规定,资源性、垄断性或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利益性服务价格由政府定价。由于政府调控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政府对涉及价格因素的经营期限作出调整,意味着对价格的变化和调整。 2、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因一方违反合同或拒绝履行义务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权利人依然有权主张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