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医患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次日起计算,不超过15天,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不予受理。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首次鉴定后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再次鉴定可以由双记当事人共同委托,也可以单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置条例》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