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证的普遍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和出具公证书。此外,还包括公证原则、拒绝公证、公证特别程序、公证档案、公证管辖权、公证期限、公证费用、终止公证、公证复议、上诉等。境外、香港、澳门、台湾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由当地公证员、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并按照要求办理认证手续。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境外律师或者机构认证。合同文本必须在公证人面前签字。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五条 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