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子买内裤试穿后退货被拒,有没有法律依据?|热点关注 |
释义 | 在吉林长春,一位女士来到一家服装店购买了一条红色内裤。尽管价格并不是特别昂贵,但不久后,她便找到了店主,表示内裤不合身,大腿有些紧,希望能够退货或者更换一条。 女士对店主说,她并没有真正穿过内裤,为什么不能退货呢?店主则回应说,试穿过的衣物是不能退货的,因为退回去的内裤她无法再次出售。 然而,女士坚持表示,她只是试穿了一下,并没有真正穿过,即使不能退货,更换一条也可以接受。 不过,店主坚持认为,既然女士已经试穿过,她就不能同意退货,因为贴身的衣物无法再次销售。 最终,女士直接将内裤扔给了店主,表示她不要了,然后离开了店铺。 内裤这种贴身衣物是否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呢?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是,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了列明的几种商品外,并没有明确规定内裤这种贴身衣物不适用,只规定了“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这样的兜底条款。 那么内裤这种贴身衣物是否属于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呢? 想搞清楚这一点,我们还得结合《工商总局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按照这一规定,内裤似乎符合“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这一情形,试穿后的内裤可能存在细菌和污垢,也就是可能会影响生命健康。与此同时,该商品再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尽管如此,内裤是否属于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仍然是存在争议的。 此时我们仍需要继续结合该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那么试穿过的内裤还能算是完好的商品吗?是否还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 有律师同行认为,试穿过的内裤不能算是完好的商品,已经不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通常情况下,人们是无法接受别人试穿过的内裤的。并且内裤试穿损坏了内裤的正常使用用途。人们买内裤是穿新的,而不是穿二手的。 个人也认为,试穿这一行为对内裤来说是有重大影响的,但是具体影响了什么,我说不上来。如果严格从商品的品质和功能来判断,那么试穿内裤似乎影响的并不是内裤的品质、功能。 对于商品是否完好的判定标准,该办法第九条规定:1.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2.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3.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 试穿过的内裤影响了商品的二次销售,因此不适用七天无理由规定。我认为这是合理的解释。 以上问题的探讨前提基于网购场景。如果是在线下实体店消费,本身就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 女子买内裤试穿后退货被拒,有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的贴身衣物,一经拆封或者试用后,因商品本身质量问题以及消费者本人身体特殊情况以及合理要求以外,不得要求退货。因此,尽管女士声称只是试穿了一下,并没有真正穿过,但贴身衣物的特殊性质意味着店主有权拒绝退货。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店主拒绝退货是合法的。女士虽然不满意,但在法律框架下,她并没有权利要求退货或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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