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情况: 1、剥夺政治权利的,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刑期; 2、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于管制的期限,同时计算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完成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但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应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虽然主刑的执行不包括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内,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允许其行使选举权,但限制其他政治权利的行使;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的,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