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
释义 |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1.用人单位无条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的情形;2.用人单位附条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性辞退)的情形;3.经济裁员的情形。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和进行经济裁员。 法律分析 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1.用人单位无条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用人单位附条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3.经济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附条件和经济裁员的限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裁员: (一)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语 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包括: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经济裁员的情形包括企业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困难、转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等。但在特定情况下,禁止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裁员,如从事危害作业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孕期、产期、哺乳期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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