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生育津贴公司不给,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根据《企业职工 生育保险 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 医疗费 的,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