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 |
释义 | 实践中,有公司章程约定,公司章程约定“因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同业竞争时,公司取缔股东的身份,没收其股权,使其自动丧失股东身份”。 有限责任公司条件下,公司单方面作出没收处罚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此类案件中,公司有理由认为股东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并对当事股东作出了处罚。这一规定,实为除名规则,除名规则本身针对股东资格,是否能够约定没收股东出资额、红利,由损害公司利益事由启动的除名?一般认为,股权非依本人的意志、法律或司法判决,任何机构、个人均无权予以处分或剥夺。《公司法》对除名规则未作出规定,因此公司章程中的除名规则没有法律依据,应认定无效。 股东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了除名规则,该股东要求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的除名规则收购其股份。法院认为,依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公司收购离职股东的出资,只是一种暂时的状态,但这种暂时状态的存在,必然导致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减少,其合法性不应予以确认。 鉴于此,企业律师顾问提醒:若发生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尽量通过协商方式让其“自愿”转让股权,因为即便公司章程有强制收购股权的约定,也属于无效约定。 一、公司章程修改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损害小股东利益 修改公司章程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之一,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能通过,及所谓的资本多数决的原则。资本多数决原则是民主表决机制在公司领域的应用。它以一股一权为基础,体现了股东形式平等原则,是股东形式平等原则的必然逻辑延伸。该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公司决策变得高效,但实质上这种规则使得具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中处于支配地位,导致其意志常常上升为公司意志,从而对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产生一定的约束力或影响力。可见,资本多数决导源于股东平等原则,却又因内在的缺陷导致其易被大股东滥用,从而妨碍股东实质平等的实现。因此,资本多数决原则只实现了股东的形式平等,而并不能体现股东实质上的平等,实质上甚至可能使得股东民主的基础丧失。 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是指大股东为实现自己或第三人所追求的某种利益,损害或限制其他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而行使其表决权或运用其基于大股东之资格所具有的影响力。由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对章程的修改必须通过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才能通过,因此,在公司章程修改的过程中,大股东很可能基于资本多数决原则而随意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在公司章程中添加或变更对小股东或者公司不利的条款,这种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影响小股东的利益甚至是公司的利益。实践中,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损害小股东或者公司的利益的情况是很普遍的,也被学者或法律实践工作者所重视。 2、小股东滥用否决权,损害大股东及公司利益 小股东滥用否决权目前在学界以及实践中对此关注还不是很明显,在于小股东滥用否决权的出现情形比较少,基本上很难遇到这样的情况。但很少不代表不会出现小股东滥用否决权的情形就不存在。 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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