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居住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理? |
释义 | 这篇文章介绍了关于楼房居住权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和居住权合同的登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当事人可以与房屋所有人协商并达成续约协议,以便继续在楼房居住。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可以选择搬离房屋。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到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 一、关于楼房居住权到期后的处理方式: 1. 在居住权合同到期后,您可以与房屋所有人协商并达成续约协议,以便继续在楼房居住。 2. 如果您的居住权合同到期后,您无法与房屋所有人达成续约协议,您可以选择搬离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居住权去哪里登记 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到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人的身份没有限制,可以是配偶、子女,甚至还可以是非家庭成员的人。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签订合同。当事人订立居住权合同是设立居住权最主要的形式。通过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必须到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2.建立遗嘱。住宅所有权人可以以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即住宅所有权人在自己的遗嘱里明确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包含以遗嘱继承方式设立居住权和以遗赠方式设立居住权两种情形。 3.法院判决。除规定的以合同和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外,居住权还可以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设立。《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语 居住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居住权合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续约协议或者选择搬离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到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消灭时,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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