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楼房居住权到期后应该如何处理 |
释义 | 楼房居住权到期后需续订合同或搬出。居住权需在县级登记机构登记。设立方式有签订合同、建立遗嘱和法院判决。居住权合同应包括当事人信息、住宅位置、居住条件、期限和争议解决方法。居住权消灭时需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人身份无限制,可为配偶、子女或非家庭成员。遗嘱设立居住权可通过遗嘱继承或遗赠方式。法院判决也可设立居住权。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设立的物权生效。 法律分析 一、楼房居住权到期以后怎么处理 楼房居住权到期以后的处理方式是与对方续订居住权合同或者是搬出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居住权去哪里登记 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到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人的身份没有限制,可以是配偶、子女,甚至还可以是非家庭成员的人。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签订合同。当事人订立居住权合同是设立居住权最主要的形式。通过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必须到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2.建立遗嘱。住宅所有权人可以以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即住宅所有权人在自己的遗嘱里明确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包含以遗嘱继承方式设立居住权和以遗赠方式设立居住权两种情形。 3.法院判决。除规定的以合同和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外,居住权还可以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设立。《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楼房居住权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可以选择与对方续订居住权合同或者搬出房屋。居住权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居住权消灭的情况下,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的设立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建立遗嘱或者法院判决等方式进行。居住权设立后需到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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