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的,补足到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平工资)。自2011年7月1日起,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社平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个人的 产假 前工资标准高于企平工资的,再补足到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