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看守所家属会见时间每次一般不得超过半个小时,每个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会见的家属不得超过三个人。 会见需符合条件,并经过办案单位许可,在看守所的上班时间进行会见。 会见中应该严格遵守规定,不准讨论案情,也不准私下传递物品,否则会被责令立即停止会见。 如果属于羁押期间的犯罪嫌疑人的,其家属不能会见,只能委托其代理律师会见。 法律依据: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