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德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初审条件 |
释义 | 一、德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初审条件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德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初审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退回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规定时间出具初审意见。经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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