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发文,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构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障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