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1、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2、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瞪想或虚构的; 3、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