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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临时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释义
    工伤认定申请需满足提交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或职业病证明。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机动车事故是工伤认定关键,非机动车伤害不认定为工伤。伤害需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但解释不一致。雇主需购买工伤保险,劳务关系除外。工伤者应按流程鉴定,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算是工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工伤申请的材料,需要补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材料完整的或者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伤害必须是“机动车事故”引起
    实践中,很多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伤害最终并没有认定工伤,其中关键因素是“机动车事故”的认定。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而“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因此,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就不能够认定为工伤。最常见的上下班摔伤、自行车、电瓶车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直接造成的伤害往往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2、伤害必须发生在“上下班途中”
    在《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之前,国家有关政策将“上下班途中”表述为“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但后来出台的、效力等级更高的《工伤保险条例》只是表述为“上下班途中”。这一法律政策的变化促使目前对“上下班途中”如何理解众说纷纭,对这个问题形成了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所谓上下班途中,是以其住房为代表的生活区域为一个点,以工作区域为另一个点,两点之间的合理路径。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路径中,才能被称为上下班途中。
    法律上也只要求了用人单位在和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以后,对于本单位正式职工应该购买工伤保险,但是劳务关系的话,用人单位就没有给属于劳务关系的职工去购买工伤保险了。
    对于我国的工伤案件的处理来说,此时工伤的劳动者一定要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鉴定,这样可以避免后期在赔偿的过程中发生纠纷的行为,不过即使是临时工,也应该跟公司签劳务合同的,此时也是为了在发生事故的时候,及时的保护自己。
    结语
    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其中,机动车事故的认定和上下班途中的界定是关键因素。非机动车事故和非上下班途中的伤害往往无法认定为工伤。因此,劳动者在发生事故时,应按照流程进行工伤鉴定,以保护自己的权益。无论是正式职工还是临时工,都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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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4 1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