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我们来看一个申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真实案件,张三于2014年3月19日向李四借款1000万,并出具金额为1000万的借条,在借条的保证人处加盖了某公司的公章; 而某公司系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张三。王五、赵六2009年3月30日上述3位合伙人达成了某公司普通合伙协议书。 第十四条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本案中出借人李四没有提交证据能够证明其他合伙人同意为本案1000万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书面意见; 因而,李四并非本案担保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法院的生效判决判定该担保行为无效。 李四表示自己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不知道这个规定,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四以其非法律专业人员不了解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原审判决认定不当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在这里作为您的律师朋友也提醒亲爱的朋友们,尤其涉及大额的公司之间的商事业务往来时,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找专业的法律人士给您把把关,避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