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更多法律问题可以点击左上角头像进入主页,私信、电话联系律师 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朋友小李和他老婆小芳在2012年认识,不久后,两个人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2014年,小芳生下了一个女儿,正应该是幸福美满的时候,却发现,小李在女儿不满两岁多的时候,出轨了自己的一个女同事,两个人长时间地保持不正当的关系。 小芳伤心欲绝,但为了维系自己这个濒临破碎的家,选择了原谅小李,但她有一个条件,就是签订一份婚内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双方从今开始互相忠诚,如果有一方因为自己的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离婚)的,过错方需要放弃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且需要赔偿无过错方人民币十万元。 然而,在签订完这个协议之后,小李仍然和公司该名女同事保持不正当关系,两个人甚至还生下了一个孩子。小芳在知道了这件事情之后,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李和小芳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至于两人所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当这类约定涉及忠诚时,就成为了忠诚协议,应当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没有赋予其强制力。但是,考虑到小李在婚姻中存在着明显过错,法院在判决时对小方酌情予以照顾,分得了夫妻共同财产70%。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北京离婚财产律师任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