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约方要同时是投保人? |
释义 | 要约方是投保人的原因是: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行为属于发出要约,是希望与保险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保险人发布的保险商业广告和宣传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要约方为什么是投保人 要约方是投保人的原因:投保人作出了希望与他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一方发出希望与他人缔约的意思表示的,就是要约人,而投保人是与保险人协商,希望保险人接受其投保,与其订立保险合同的人。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什么区别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以下区别:1.要约人是指提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要约人可在提出要约时规定要约的有效期限并受之约束;2.受要约人是指同意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成立。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什么不同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以下不同:1、与要约的关系不同。要约人是发出要约的人,受要约人是接收要约的人;2、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仅是作出了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受要约人作出有效的承诺后,合同成立。 投保人购买交强险应注意什么 投保险购买交强险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5)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6)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法》第57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什么不同 他们的区别是: (一)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则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二)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不得任意撤销要约;要约邀请,无法律拘束的效果意思。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该内容由 任大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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