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医疗差错赔偿标准 |
释义 | 根据卫生部新公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的规定,只有经鉴定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即构成十级伤残以上的,才能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级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计算该赔偿项目。 本项规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担残疾补助费责任的最高年限,并非任何一起医疗事故都必须赔偿满30年、15年或者5年。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80%计算;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按70%计算;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按60%计算;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按50%计算;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按40%计算;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按20%计算;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按10%计算。 故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一、对于误诊是否构成医疗差错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但经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医疗纠纷。依《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的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残废、伤残、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对于没有达到事故程度的医疗过失,均应认定为医疗差错 二、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是什么 1、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 2、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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