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有。 《 民法典 》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 抚养 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 收养 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