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继母曾经对继子女有较长时间抚养教育的,形成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那在继母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继子女要对继母进行赡养。一、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条件:1、受扶养教育的主体应应限于未成年继子女或者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已经成年能够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不享有要求父母进行抚养的权利。2、受抚养教育的方式是多样的,一般表现为继子女和继父母共同生活,有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教育和医疗方面的照料和帮助。3、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需要经过一定的期间。由于拟制血亲成立后,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且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有相互具有继承权,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应至少具有数年的时间才符合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