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利息超过多些不受法律保护? |
释义 | 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1、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章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借贷的利息,根据规章,在借贷合同中,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如果年利率没有超过24%,出借人向借款人请求其支付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请求。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24%,那么就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根据该条规章,如果约定的年利率在36%以上的,超过的部分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是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的。而关于年利率在24%与36%之间的利息,为自然债务。意思是如果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这部分利息的,法院不支持;如果借款人支付了这部分利息请求出借人返还的,法院也不支持。换句话说就是保持现状,当然,如果当事人自己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其协商结果处置。因为法律对于这部分的利率并没有明确的规章,实践中这样适用是根据该条规章推导出来的规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章》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置: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章。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法、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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