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李某夫妇因为生育出现问题,于是决定到市人民医院就诊。2022年8月6日,李某与市医院签订了一份试管婴儿生育治疗协议,双方约定用 ICSI 技术为患者实施手术,李某夫妇为此支付了相关的医疗费用。但医院在没有告知并征得李某夫妇同意的情况下,用 IVF 技术为李某夫妇实施了手术,导致治疗失败。其后李某夫妇将医院告上法庭。 我们首先应当了解什么是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知情权,是指患者具有了解自己病情和相关治疗方案及其风险的权利;选择权,是指当治疗方案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时,患者有自己选择治疗方案的权利。在医疗过程中,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治疗方案时,医院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改变治疗方案,就会侵犯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民法典》对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都有相关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本案中,李某夫妇原本就已经对治疗方案进行了选择,而且已经确定,并且支付了治疗费用,医院在没有征得李某夫妇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治疗方案,无疑违反了上述规定,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医院来讲,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固有的权利,院方应当予以尊重。但就目前而言,"知情同意"仍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容易,立法方面仍需加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