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物业法律法规 |
释义 | 上海市物业法律法规如下: 1、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3、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雹迟乱序的活动。 4、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上海市物业介绍如下: 1、上海市物业是指在上海市范围内,为房地产物业提供管理、维修、保养等服务的专业机构或公司; 2、上海市物业的服务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保安服务、清洁服务、绿化服务、维修服务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业主和居民的生活和安全; 3、上海市物业的服务对象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多种类型的房地产物业; 4、上海市物业的管理方式包括自管物业和委托物业,其中自管物业是指由业主或居民自己组织管理,委托物业是指由业主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公司进行管理; 5、上海市物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由当地政府和物业管理机构共同制定和执行,需要遵守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规定; 6、上海市物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需要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和规范,以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7、上海市物业的实施可以提高房地产物业的使用价值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本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法律依据】: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委员适当的津贴。津贴可以在公共收益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筹集。具体津贴标准,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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