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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减刑: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律师会见,“重罪”变“轻罪”
释义
    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在哪?地理位置?如何联系?电话?能不能见到亲属?送衣服存钱?亲属判几年?这些问题是最初接到拘留通知时的浅显问题,留意本文评论区都能获取答案。本期我们来讲一下更深层次的话题,帮助嫌疑人减轻罪名,远远比前述问题更有含金量,也是在押嫌疑人更需要的,更能让嫌疑人早日重获自由、早日与你团聚……
    笔者是郑州执业律师,通过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多次会见嫌疑人,成功将“重罪”变为“轻罪”。如“掩隐罪”变更为“帮信罪”;“组织卖淫罪”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或“介绍卖淫罪”。以“掩隐罪”变更为“帮信罪”为例,法定刑期由7年以下调整为3年以下。
    从构成要件上看,帮信罪较掩隐罪而言有一个特别的构成要件要素:信息网络,即上游犯罪的实施需建立在网络之上,而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或帮助,掩隐罪对此则没有要求。
    嫌疑人进行转款的款项来源及性质,是否知晓款项来源、所涉款项是否是犯罪所得是认定其具备“掩隐罪”犯罪故意还是“帮信罪”犯罪故意的关键。
    笔者认为,从全面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出发,由于行为人不仅提供了资金转移的行为,更重要是为甲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了技术支持,此类情况按照帮信罪入罪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但可能还会出现一种情况,如例4:甲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乙只提供资金转移、支付结算等帮助,并未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此时如何评价乙的行为,这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尤其在电诈案件、两卡案件中,这类情形对下游犯罪行为人如何定罪、量刑,笔者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故意、过失是责任要素,如何对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进行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办案人员造成第一个认知差异的地方是上述两个罪名的主观明知如何区分?掩隐罪中的“明知是犯罪所得”如何理解与适用?笔者通过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多次沟通,他们绝大多数困惑是在“电信诈骗”、“两卡案件”等办理过程中,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无法得出是“犯罪所得”,亦或在行为人涉嫌犯罪后,律师等专业人士对行为人进行“说教”后,行为人一口咬定对上游涉案资金性质不清楚,难以形成主客观相统一的情形,进而无法对行为人进行定罪,加之电诈案件涉案人员较多、涉案环节较为复杂,下游犯罪的行为人究竟处于什么犯罪地位,在上游犯罪未侦破的前提下,尚不得知,若贸然对下游犯罪行为人定罪、量刑,不免还可能会出现量刑倒挂、全案量刑不均衡的情况。
    掩隐罪中的“转移”与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等问题
    如:行为人用自己的金融账户接收上游犯罪的涉案资金后,将该笔资金转至另一银行账户,或将该笔资金取现后拿给上游犯罪的其他人员,在行为人主观已经查实的前提下,不考虑涉案金额,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当然是符合掩隐罪中的转移,同样也符合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如果认为行为人的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可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科处,但掩隐罪的设定,在达到情节严重时,量刑起点便上升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根据涉案金额的不同,完全可能会出现量刑倒挂问题,即下游犯罪行为人仅提供金融账户帮助转移上游犯罪涉案资金或对上游犯罪涉案资金进行支付结算,最终获刑比上游犯罪行为人还高
    某些地方根据上游犯罪涉案银行卡类型的不同对下游犯罪的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即如果下游犯罪行为人提供的银行卡属于一级卡(被害人的资金直接传入的卡),则按照帮信罪进行认定,其理论支撑为帮信罪系帮助行为正犯化,如果下游犯罪行为人提供的银行卡属于二级卡(卡中卡),则按照掩隐罪认定。
    这场辩护是有效的,能够让嫌疑人罪当其罚,避免过重的刑罚。若你有亲属关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关注评论区,关注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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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6:2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