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一、股东大会出席人数的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股东大会出席人数规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表决权行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表决权行使的相关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规定,股东会议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持有每股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的一半以上通过。但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股东查阅权是否可以委托别人使用 股东的查阅权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委托他人行使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委托属于代理的一种。而查阅权是指股东依法享有的,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法律依据:《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