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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许可事项即办件办理流程应为
释义
    行政许可事项即办件办理流程应为:
    1、申请一般是书面提出。为了方便申请人,可以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
    2、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许可规定,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答复申请人的疑问。
    4、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分析详情
    1.申请与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期限。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有三种:
    1、法定的行政机关。
    2、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被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以传统方式向行政机关递交申请书以外,还可以利用现代的通讯手段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具备接收条件的行政机关,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通过上述方式提出申请,主要适用于只需要申请人提交有关书面材料,不用提交实物、样品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作出这一规定,目的在于鼓励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利用现代科技,提高行政效能,同时也体现了行政许可的便民原则。以上述方式提交的申请具有与普通申请书相同的效力。鉴于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在一些地方还是新鲜事物,在具体操作程序上还有待完善,因此行政许可法只作了倡导性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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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9:0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