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行政强制措施效力前是否需要告知
释义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需要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需要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履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程序规定。
    一、处罚告知单如何处理?
    行政机关送达当事人处罚告知单的,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告知单后,有权针对处罚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等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以此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二、补办强制拆迁要什么材料
    强制拆除需要的手续及材料为: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金钱给付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同时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予以强制拆除。
    三、行政处罚有什么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7 14:5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