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释义
    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后,具有下列对抗第三人效力:
    (一)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该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二)租赁期届满出租人需将该房屋再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三)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该抵押物被依法处分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一、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解除合同权利是否存在
    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解除合同权利是存在的,当双方能够达成一致的话,就可以将合同解除,当租期未届满时,原房东若将房屋转让给其他人,则原房东在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地位自动被新房东代换,新房东应遵守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直至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应当遵守的,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中同样如此。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了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是可以的,第三人作为买受人可以买到该房的所有权,但在这个租赁房屋上存在的租赁关系不能消灭,必须承认该租赁关系,不能打破现存的租赁关系。受让人与承租人产生新的租赁关系,构成债的转移,承租人向新的出租人交纳房租,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设立的目的,是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通常认为,在一个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是弱者,因此要给承租人更多的保障,因此,即使出租人把房子卖了,租赁关系仍然存在,买受人不可以破坏这个合同租赁关系。
    二、哪些情况下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2)出租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2、房屋共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善意但三人已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3 19:2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