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判决书是针对具体的原被告判决的,因此其具有相对性,只能规范双方当事人,因此民事判决书中的一些人身惩罚不能继承,但是对于其中的财产类的债务是会继承的。 一、民事判决书内容要求 民事判决一般由四部分构成,即 (一)首部,写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由; (二)主文,是民事判决书的核心,要求对该案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作明确的概述,特别是法院查明的事实要写清楚; (三)判决结果,即法院根据什么决定原告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哪些支持,哪些不予支持要写清楚; (四)尾部,写明审判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名称等内容。 二、民事判决书的特性有哪些 (一)规范性。为了提高诉讼文书的质量,最高法院制订了规范、标准且实用的各类司法判决的文书样式,让各地法院参照使用。民事判决必须符合二个规范要求: 一是技术规范。技术规范首先要求文书字体规范,其次要求标点符号规范。技术规范还要求数字规范,即按照《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规定和司法文书的特点,正确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 二是印制规范。印制规范首先是要求文书用纸规范,其次是要求文书版式规范。印制规范最后是要求装订规范,即司法判决正文为两页以上的,应使用在左空处粘贴的方法,不能用订书机装订。规范严谨的司法判决必须符合上述标准。 (二)灵活性。各类民事案件之间、相同种类的具体案件之间千差万别,不能等同划一,因此民商事判决书也不能千篇一律,完全拘泥于固定格式,不能千案一格式,而应在规范的基础上灵活创新。 (三)公开性。公开审判是宪法性原则,民事判决书作为审判活动的最终载体,当然应当体现公开审判的原则。 (四)法律性。司法判决是法官书写的具有很强法律性的专业性文书,是法院依照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书。因此,判决书的语言必须是规范性的法律用语,即通常所说的“法言法语”。 (五)准确性。准确性是针对司法判决用语而言。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含义有四:一是遣词用句严谨,不生歧义;二是用词客观持中,不使用形容词,不能淡化或夸张涉案情节;三是语言简练精确,无赘语病句;四是语句规范,无俚语方言或攻击性词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