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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拘留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境外诈骗人员如何判刑?
释义
    境外诈骗被拘留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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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该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那么拘留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境外诈骗人员如何判刑?
    
    对此,河南郑州律师李聪总结认为:近年来国家打击境外诈骗的力度持续增加,拘留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境外诈骗人员整体来讲也是从严判决。
    河南郑州律师李聪在办理大量拘留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刑事案件后总结: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河南郑州律师李聪认为嫌疑人不是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对其不应按照诈骗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举重以明轻,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都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那么对于从犯嫌疑人,更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而不应当让其承担整个诈骗集团诈骗金额的责任。
    
    河南郑州律师李聪提示:若嫌疑人不是该诈骗集团的组织者、建立者、管理者,诈骗活动也不是嫌疑人主导完成,仅听从上级安排而从事犯罪活动,即使其担任过队长,其也只是诈骗集团内部众多队长之一,诈骗成功的资金,也不归嫌疑人所有和分配,所以纵向来看,其在诈骗集团中,所处地位相对较低,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
    河南郑州律师李聪在办理大量拘留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刑事案件后总结认为“参与期间”不同于“在职期间”,嫌疑人不应对其他成员的诈骗金额承担责任。
    判刑不应脱离共同犯罪基本理论。 “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是指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基于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客观上分工协作,共同完成诈骗某一被害人或某些被害人的情形。
    
    法律规定“参与期间”并不完全等于“在职期间”。在职期间强调的是时间概念,参与期间除时间概念外,其更强调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基于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参与期间实施的诈骗行为,彼此能够起到心理或者物理上的帮助作用,即增益彼此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或者增加彼此行为结果实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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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17:4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