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 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