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书遗嘱应亲笔写下,签名,并注明日期。自立遗嘱的委托执行人不是必需的。遗嘱执行人将成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时,继承人应立即推选遗产管理人。如果未推选,则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或均放弃继承,则由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写下,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自立遗嘱的委托执行人并非必需。根据第1,145条规定,在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将成为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应立即推选遗产管理人。如果继承人未推选,则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则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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