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律上关于善意取得房地产的规定如下: 1、受让人在转让房地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已经依法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受让人依照上述规定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要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