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地役权是否必须有偿 |
释义 | 地役权在民法典中可以无偿设立,但也可以有偿取得。它是对相邻土地利用关系进行调整的一种方式。尽管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更倾向于有偿取得地役权,以发挥物的价值。 法律分析 民法典中地役权不必须有偿,可以无偿设立。地役权实质上是法律对相邻土地利用关系进行的调整,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协议从而取得对他人土地的利用权。以合意而取得的地役权可以依意思自治原则无偿取得,可以有偿取得。在现代商品化社会中,人们更注重发挥物的价值,故地役权的取得多为有偿。 拓展延伸 地役权的法律规定及相关争议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对他人的土地行使一定的权利或利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地役权是否必须有偿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一方认为地役权应当有偿,因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而地役权人享受了特定的权利或利益。另一方则主张地役权可以免费行使,因为地役权的设立有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发展。目前,法律对地役权的有偿与无偿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和争议。有些地区倾向于要求地役权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而另一些地区则允许地役权人免费行使权利。对于地役权的法律规定及相关争议,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以平衡土地所有权人和地役权人的利益,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和谐稳定。 结语 地役权的设立是否必须有偿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应当有偿,因为土地所有权人权益受损,而地役权人获得特定权益。另一方则主张可以免费行使,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社会发展。目前,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处理方式各异。需进一步研究,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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