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地役权不必须是有偿的,可以无偿设立。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设立地役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合同中可以写明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内容,一般系有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