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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辽宁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适用本规定。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县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业务指导。
    法律依据:《辽宁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第一条 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县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省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市、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申报的审核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省编制、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工作。
    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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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8:3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