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侵权诉讼|先内后外的解释规则 |
释义 | NATION 导言 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首先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等“内部证据”进行解释,如果以上述方法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才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等“外部证据”进行解释。 01法律依据 《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包括专利审查、复审、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制作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记录、口头审理记录、生效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 《北高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15条规定,“解释权利要求,可以使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以及上述专利的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所记载的内容。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了权利要求解释证据的“先内后外”规则,也即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首先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等“内部证据”进行解释,如果以上述方法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才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等“外部证据”进行解释。《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第六条上述条款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并进一步明确“审查档案”的范围。 结合以上规定,“内部证据”首先包括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的其他权利要求。其次,除涉案专利外,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也可以用于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虽然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同族专利亦可作为内部证据,但司法实践已认可该证据亦可用于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最后,从审查阶段来看,包括专利申请、复审、无效程序的审查档案以及复审、无效的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裁判文书。 02权利要求书的其他权利要求 关于权利要求区别解释规则,(2014)民申字第497号案,最高法院认为,在运用其他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尽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尚未对权利要求的区别解释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不同权利要求进行区别解释,将不同的权利要求解释为具有不同的保护范围,在通常情形下是必要和合理的,亦即通常情况下应当推定独立权利要求与其从属权利要求具有不同的保护范围。然而,语言文字本身存在一词多义,也可能存在多词同义的情形。加之申请人在撰写技巧、主观认识等方面的偏差,对于同一技术方案,有可能使用不同的技术术语,以不同的表述方式进行限定,从而出现不同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情形,此时则不能机械地对二者的保护范围作出区别性解释。 03其他关联专利 关于与涉案专利具有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2011)民申字第1309 号案,最高法院认为,母案申请构成分案申请的特殊的专利审查档案,在确定分案申请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超出母案申请公开范围的内容不能作为解释分案申请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依据。 关于与涉案专利具有同族专利关系的其他专利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2017)最高法民申1461 号案,最高法院认为,在确定权利要求用语含义时,同一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与涉案专利享有共同优先权的其他专利的授权确权程序中,对该相同用语已经作出了明确陈述的,可以参考上述陈述。 除分案申请关系、同族专利之外,(2020)最高法知民终981号案,最高法院还运用相关专利的专利审查档案解释权利要求时,参考关联发明专利申请在复审程序中的审查档案,其中关联发明专利申请为与涉案实用新型在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二者文本基本一致。 本文仅供研习交流之用,不视为正式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咨询,请与本律师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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