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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抚养费太少,能否请求增加?
释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案例】
     赵某与妻子黄某协议离婚时,约定每月支付儿子赵小某抚养费六百元。随着儿子赵小某年龄增长,以及物价水平的上涨,赵小某的每月开支日益增加,600元的抚养费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赵小某的学习、生活需求。于是,赵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赵某增加抚养费至每月3000元。
    【法院观点】
      虽然赵某与黄某的《离婚协议》约定赵某应每月支付赵小某的抚养费600元,但随着物价的增长,以及赵小某年龄的增长,每月所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增加,于是人民法院酌情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1500元。
    【律师意见】
     从以上法律规定和案例可以得知,如果离婚时抚养费约定或判决过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增加抚养费。但是,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及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起诉时,应当以子女作为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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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9:4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