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军嫂不能主动离婚 |
释义 | 军嫂是能依法提出离婚的,但如果起诉离婚的,需要经过现役军人的同意。对军嫂单方面提出离婚的请求,如果未经丈夫同意,会有如下限制: 1、未经军人丈夫的同意,军嫂作为军人的配偶,不能起诉离婚 ; 2、不同与普通夫妻如果感情不和可以随时提起 离婚诉讼 的权利,军嫂仅在丈夫有下列重大过错时可以提起 诉讼离婚 : (1)丈夫有重婚行为或者在 结婚 后与他人 同居 的; (2)对军嫂实施 家庭暴力 或者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 (3)有赌博、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恶习却屡教不改的。 而在其他情况下,只要军人丈夫本身不愿意离婚,军嫂是不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与军人丈夫解除婚姻关系的。 3、军嫂单方面提出了离婚,而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即使成功提起了 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也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过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作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4、若想要成功被判决离婚,需要在审判时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般来说除去军人犯有的三种重大过错外,还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夫妻两人感情不和 分居 满二年的; (2)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存在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的除外。 综上所述,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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