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律并未规定 工伤认定后 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 的具体间隔时间,法律只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时限。 实践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前提是劳动者伤情稳定,只有劳动者伤情稳定的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才会更准确。如果出现劳动者不能出院的情况,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专家到医院查看劳动者伤情,以便准确认定伤残等级。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