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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朝阳区居住证需要什么材料
释义
    一、北京朝阳区居住证需要什么材料
    公安机关委托的首批346个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将为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并发放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此卡将作为来京人员已申报暂住登记的凭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持相关证件证明和书面委托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不提供书面委托书),到居住地流管站或户籍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或申领北京市居住证。首次领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北京市居住登记卡、北京市居住证签注、变更手续不收取费用;补领、换领北京市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如果暂住证在有效期内且已满半年,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居住证;如果没有暂住证,先办理居住登记卡,办卡满6个月之后再按规定申领居住证。这就是北京居住证明需要什么材料问题的回答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一、外地人在北京办居住证需要什么材料
    1、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2、居住时间证明,有效期已满5个月且不到7个月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或已满6个月且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者在京连续缴纳6个月纳税凭证或社保凭证,或者有效的工作居住证。3、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之一等。
    二、在北京如何办居住证?
    办理条件:来京人员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并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可向所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市》。办理程序:
    1、办理人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并将《居住证申领表》和办理材料提交给窗口受理人员。
    2、窗口受理人员审核材料。
    3、窗口受理人员核对人员信息和翻拍材料。
    4、拍照。
    5、窗口受理人员打印居住证受理回执单,并发放给办理人。
    6、相关委办局复审材料(非现场复审)。
    7、制证中心制作居住证(非现场制作)。
    8、办理人领取居住证。办理机构:所在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三、北京居住证有什么用
    北京居住证的作用如下:
    1、其子女在京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管理费;
    2、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批准上市的已购公房和存量房;按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3、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4、可申请办理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5、可在本市创办企业,可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项目资助;
    6、可列入本市人才培养计划,并可参加本市有关人才、专家奖励项目的评选;
    7、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执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8、可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可按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办理居住证条件如下:
    1、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居住时间证明。持有已满6个月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或以纳税凭证或社保凭证或有效的工作居住证作为居住时间证明;
    3、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之一。
    二、办理居住证流程如下:
    1、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填写《居住证申请表》并签字,提交《居住证申请表》及证明材料;
    2、相关部门审核,审核申请人的申领条件及证明材料,审核后退还;
    3、人像采集后,开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借回执领居住证。
    总之,居住证的作用一般是其子女在京免收借读管理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房屋;对符合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可申请办理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可在本市创办企业;可列入本市人才培养计划;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可参加本市社保。办理居住证需要具备身份证明、居住时间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之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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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9:3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