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将他人姓名作为商标名称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侵权。《商标法》没有明确禁止将他人或名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但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谓的在先权利既包括他人享有的商标权、著作权等,也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所以,以人名作为商标是构成侵权的。【相关延伸】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条件有哪些?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条件有以下这些: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是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