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监护人之时,被监护人有权选择自己的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一、精神病人的监护权如何变更? 精神病人的监护权变更规定在《民法典》第三十一条中: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残疾人如何争当监护人 残疾人争取当监护人如下: 1、首要协商解决,以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原则确定监护人; 2、协商不成的,由残疾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3、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监护人由法院确定;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争议怎样处理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