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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低保户入住公办敬老院条件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生活在农村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必须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凡是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经体验无重大传染性疾病,生活基本能够自理,且在乡镇敬老院入住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均可申请入住农村敬老院。入住农村敬老院的五保老人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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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7: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