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的指示性使用具体有什么规定 |
释义 | 关于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问题,虽然商标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善意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以客观说明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用途、服务对象及其他商品本身固有的特性经销商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指示性合理使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1.使用目的正当,即商标使用者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系出于善意 本案中,被告所出售的“PRADA”品牌衣服来源于普拉达有限公司的合法分销商天津某贸易公司,是“PRADA”正品其利用广告等手段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宣传属正常商业行为,主观上是善意的 2.使用尺度适当,即商标使用人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他人的商标,以能满足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目的为限 被告在每个广告牌上采用上下排列结构罗列了不同的商标,在商场中间用玻璃门隔出了一个空间,在玻璃门上横向贴有不同的商标,涉案的“PRADA”商标与GUCCI等其他七个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无显著差异,为的是客观说明自己销售的商品的来源,使消费者看到广告就会联想到在购物中心欧洲精品店内有“PRADA”等8个世界知名品牌商品在销售由此看来,被告并未特别强调涉案“PRADA”商标,使用尺度适当 3.使用结果非混淆,即商标使用者使用他人的商标不能让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的使用会让消费者和潜在的进驻者误认为原告是精品店的经营者,已经进驻该商场,造成消费者和潜在进驻者的混淆但实际上被告未将涉案“PRADA”商标作为精品店的营业招牌,被告的前述使用方式不会使消费者产生原告在该购物中心内开设了专卖店的想法因此,该种使用方式并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或者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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